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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主會聖馬善樂小學校友會
本會獲本校法團校董會授權成立,宗旨如下:
- 團結歷屆校友,維繫情誼。
- 增進校方聲譽。
- 支援校方繼續作育英才,支持學校發展。
會章
1. 總章
1.1 釋義:
“會名”:“獻主會聖馬善樂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St. Eugene De Mazenod Oblate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會址”:九龍天光道 24 號。
“校友”:曾肄業或畢業於獻主會聖馬善樂小學之校友。
“會員”:符合校友資格,並報名參加本會,經本會執行委員會審批核准加入之人士;或獲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加入之人士。(詳釋參照第 2.1 項)
“獻主會聖馬善樂小學法團校董會”(以下簡稱“本校法團校董會”):獻主會聖馬善樂小學的最高決策及權力機關。
“獻主會聖馬善樂小學”(以下統稱“校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小學,英文為 “St. Eugene de Mazenod Oblate Primary School”。
“本校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由本校法團校董會委任之人士,代表出席執委會會議,為當然委員。
“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本會之行政及決策機關,向本會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按會章之規定,經由等額投票方式產生。
“選舉委員會”:由執委會委員、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非執委會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根據本會章組成,負責統籌執委會選舉事宜。
“行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語文”:中文
1.2 宗旨:
本會獲本校辦學團體承認為認可校友會,宗旨如下:
(Ⅰ) 團結歷屆校友,維繫情誼。
(Ⅱ) 增進校方聲譽。
(Ⅲ) 支援校方繼續作育英才,支持學校發展。
1.3 本會與本校法團校董會之關係:
(Ⅰ) 本會成立之目的為團結校友之力量,以尊重及配合獻主會之辦學理念及精神為大前題, 協助校務發展。舉凡會員大會或執委會任何與上述宗旨或理念相違背之決議案或行動,均自動失效。
(Ⅱ) 本會與本校法團校董會之間,秉持互相尊重、通力合作之原則。本校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代表參與本會之執委會會議,以維持雙方的溝通和協調,人數不多於七位。
(Ⅲ) 關於會務及財政管理事宜,均符合法例的規定,本會須接受本校法團校董會之監察, 包括提交相關週年計劃及報告,作為向本校法團校董會備案。
2. 會員
2.1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之宗旨,並申請加入本會之校友,經執委會審批核准後,及繳交會費港幣 50
元,即成為本會基本會員;獲執委會邀請之人士,加入後即成為名譽會員。
2.2 會籍制度:
(Ⅰ) 本會採用終生會員制。會籍只屬該會員擁有,不可轉讓。
(Ⅱ) 本會會員共分兩種:
- 基本會員 – 經執委會審批核准加入本會之校友;
- 名譽會員 – 所有現於或曾於校方任職的教師,或獲得執委會邀請加入本會之人士。
2.3 會員權利:
(Ⅰ) 基本會員
- 可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並享用本會的福利及設施。
- 為會員大會之成員,享有選舉投票、議案動議及表決權。
- 年滿十八歲之基本會員,可參選成為執委會委員。
- 可列席執委會會議。
(Ⅱ) 名譽會員
- 可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並享用本會的福利及設施。
- 可列席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
- 對本會會務或其他工作提出建議。
- 提名基本會員參選成為執委會委員。
- 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投票、議案動議及表決權。
2.4 會員義務:
(Ⅰ) 基本會員
- 秉承愛主愛人的基督精神,克盡公民責任。
- 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遵守執委會之決議案。
- 出席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 繳交會費港幣 50 元。
(Ⅱ) 名譽會員
- 秉承愛主愛人的基督精神,克盡公民責任。
- 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遵守執委會之決議案。
2.5 開除會籍:
若會員違反本會的會章或決議案、或擅自以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執委會有權即時開除其會籍,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2.6 會費及其他費用:
終生會費,每人港幣 50 元。除已繳付之會費外,本會可因應舉辦之活動所需開支而收費。
3. 會員大會
3.1 組織與地位: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組成。休會期間,由執委會全權代表會員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推廣會務。
3.2 職能:
(Ⅰ) 審議執委會行政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財政報告等。
(Ⅱ) 通過及修改會章。
(Ⅲ) 討論及議決會務。
(Ⅳ) 選舉、彈劾及罷免執委會委員。
3.3 會期: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3.4 召開:
(Ⅰ) 會員大會由執委會主席召開,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Ⅱ) 遇有特殊情況,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召開:
- 由執委會主席召開;或
- 在 30 位基本會員,或在不少於 10% 的基本會員聯署要求下(以最低者為準),執委會主席須於接到要求通知後四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Ⅲ) 所有會員大會須有最少一位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列席,方為有效。
3.5 開會通知:
會員大會的議程及議案,均須於會員大會舉行日期前最少四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會員。
3.6 人數及流會:
所有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須不少於 30 位基本會員,或基本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三,以最低者為準。若因大會人數不足而流會,執委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若出席人數仍不足,則該會員大會可視作認可舉行的會員大會。
3.7 修訂議程或議案之提出:
所有在會員大會討論之議程及議案,乃由執委會提出,或由 20 位基本會員聯署提出。聯署提出的議程或議案須於會員大會舉行日期前最少三星期交執委會主席(以郵戳為準),方為有效。執委會主席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最少一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會員聯署提出
的議案。
3.8 議案之修訂及通過:
會員大會可藉過半數與會者贊成及通過對議案作出修訂。所有議案須得過半數與會者贊 成,方可通過成為決議案。所有會員大會只可討論既定議程,會員不得提出臨時動議。
3.9 會議記錄:
所有會員大會,須由執委會文書擬備議程及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核實, 及須存檔於校方。
4. 執委會選舉
4.1 選舉委員會:
為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選舉開始前須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統籌執委會選舉工作。選舉委員會由執委會委任,以一位執委會委員、一位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一位非執委會基本會員及兩位名譽會員組成。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職務一名,由執委會委員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不能提名任何候選人。
4.2 執委會候選人資格:
(Ⅰ) 為本會基本會員;
(Ⅱ) 年滿十八歲或以上;
(Ⅲ) 願意遵從本會會章;D
(Ⅳ) 得到一位或以上基本會員/名譽會員之提名;及
(Ⅴ)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任何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之紀錄。如候選人在參選期間遭刑事訴訟或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被警方逮捕或拘捕),須向選舉委員會報告,並選舉委員會須儘快通知會員。如確定候選人故意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選舉委員會有權取消該候選人之參選資格。
4.3 選舉辦法:
(Ⅰ) 合資格之候選人須於投票選舉舉行前四星期向選舉委員會提交參選表格及政綱;並在選舉中接受會員之查詢。
(Ⅱ) 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召集人主持,於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每位投票人可對支持的候選人投信任票,票數不限。
(Ⅲ) 選票收集後必須即場開票。監票由選舉委員會其中一位名譽會員及一位校方代表任顧
問負責;唱票由另一位名譽會員及非執委會基本會員負責。
(Ⅳ) 由票數最高且超過半數之候選人當選。如當選人數多於十位而票數相同,則一併當選。如當選人數少於五位,則選舉作廢;重選須於選舉結果公佈後四星期內舉行。
(Ⅴ) 如當屆未有校友候選者,可由校方推薦校友擔任執委,並交由本校法團校董會確認。
(Ⅵ) 如會員不滿委任結果,可提出反對動議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辦法參照 3.4(II)項。
4.4 爭議:
如遇上選舉爭議,交由選舉委員會議決,向會員大會作書面報告,由執委會執行選舉委員會之決議案。
5. 執行委員會
5.1 組織與地位:
執委會經會員大會授權,負責維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推廣會務。執委會經由基本會員投票選舉產生,參照 5.4 所述的委員組成,相關職務由有關委員協商互選。
5.2 權責:
(Ⅰ)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Ⅱ) 擬定本會全年工作計劃及報告、財政報告,並交予法團校董會及會員大會審議。
(Ⅲ) 有關執委會委員須向會員大會作出工作報告。
(Ⅳ) 在 30 位基本會員,或在不少於 10%的基本會員聯署要求下(以最低者為準),執委會主席須於接到要求通知後四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Ⅴ) 負責本會日常運作,包括招收會員、審核及罷免會員資格等。(Ⅵ) 與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合作,推展會務及協助校務發展。(Ⅶ) 成立選舉委員會,及協助選舉委員會之工作。
(Ⅷ) 執委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不得以執委會委員身份作任何宣傳或收受任何利益。
5.3 任期:
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執委會委員,任期為兩年,只可連任一次。
5.4 職位及職務:
執委會設主席、副主席、文書、司庫各一名及總務(不少於三名)。
- .1 執委會成員均有責任共同負擔執委會之職務。
(Ⅰ) 主席:代表本會處理事務、簽署文件、領導執委會的工作及主持各項會議。本會一切支出須經執委會批核並由主席及司庫聯署確認。本會於香港任何銀行之往來或/與儲蓄戶 口,必須由執委會授權的其中二方聯署,方可提款。
(Ⅱ)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本會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行其職務。
(Ⅲ) 文書:負責文書工作,將本會印章、文件檔案、會員名冊及會議記錄交由校方保管。(Ⅳ) 司庫: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草擬財政報告,與校方委派之司庫一同保管本會之財產,查核各項收支之票據,結算及報告。
- 總務:經協調後,分別負責策劃及統籌活動、聯絡,購置公物及處理不屬於其他執委會委員職務範圍之事務。
- 顧問或支援職位:因應本會會務需要,經超過 50%執委會委員議決通過後,邀請會員或有關專業人士作義務性質的服務。
5.5 辭職及罷免:
辭職申請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遞交執委會主席。執委會委員如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執委會會議,執委會可議決是否讓該執委會委員繼續留任。議案以超過 50%與會執委會委員贊成通過;如票數相同,由主席作最終決議。
5.6 補缺:
如執委會在任期內出現空缺,空缺將由執委會提名,在超過半數與會執委會委員贊成下通過,補缺之執委會委員繼續完成原任執委會委員之任期。補缺之執委會委員須符合執委會候選人資格。補缺之決議案須在網上發佈。如 50%基本會員不滿補缺之決議案,可提出反對動議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辦法參照 3.4(II)項。
5.7 執委會會議:
(Ⅰ) 會期:
- 每年最少召開三次。
- 遇有特殊情況,執委會主席可召開執委會特別會議;又或超過 50%執委會委員聯署要求下,執委會主席須於接到要求通知後兩星期內召開會議。
- 會議人數及流會: 執委會會議的出席人數為執委會委員人數的 50%及最少一位法團校
董會委任顧問列席。若因人數不足而流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
(Ⅱ) 開會通知:所有執委會會議之議程及議案須於會議前兩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執委會委員及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
(Ⅲ) 議案之提出、修訂及通過:所有執委會委員均有權提出議案。獲得過半數與會者贊成之議案,方可通過成為決議案。
(Ⅳ) 會議記錄:所有執委會會議須由文書擬備議程及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執委會主席簽署核實,並存檔於校方。
6. 修訂會章
- 會章之修訂乃執委會之職責。執委會須參考本校法團校董會委任顧問之意見草擬修訂議案。所有修訂必須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方為有效。
7. 校友校董選舉
- 本會遵照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教育條例》第40AP 條及相關法例,經一人一票選出校友校董一名,成為法團校董會成員。(見附件)
8. 解散
- 本會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議決,在不少於 75%與會者贊成票通過。
- 本會解散後,執委會須於一個月內償還一切合法債務,並將所有會務及財物交予本校法團校董會全權處理。
9. 通知
- 任何執委會的通知可由執委會文書親身送達予會員,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或普通郵遞方式將通知送往會員在香港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點,信封註明由該人收件。如以郵遞方式, 該信須當作已於寄出後三天內收妥。
第二屆校友會執行委員會
顧問:葉志成校長
職位 |
校友執委 |
教師執委 |
|
主席 |
柳震灝先生 |
歐陽惠芬副校長 |
|
副主席 |
黎柏文先生 |
李燕薇主任 |
|
文書 |
李珈頴女士 |
廖翠青主任 |
|
司庫 |
曾薺漫女士 |
何詠怡老師 |
|
總務 |
1 |
何欣霖女士 |
周少虹老師 |
2 |
劉亮劻先生 |
沈琼欣老師 |
|
3 |
陳雅雯女士 |
羅碧珊老師 |